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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請人 甲○○       乙○○       曾天從 右聲請人因與雲林縣莿桐鄉農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 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回復原狀,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次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 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及本院從未以其 抗告逾期,駁回其抗告,竟說明聲請回復原狀之理由,至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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