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乙○○等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聲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原確定裁定究有
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自
難
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