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Jea
住加拿大國35
CANADA
丙 ○ Ma
共同
代理人 張美娜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澍 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