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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與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裁判,合先 敍明。次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 度台聲字第六六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所 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 ,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廿六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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