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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終審法院所為裁定僅得以聲請再審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 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認係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審理裁判 ,合先敍明。 次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 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內容,對於 原確定裁定認其未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究有如何合於前開條款法定再審 原因之情事,並未敍明。其再審之聲請,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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