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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嘉慶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 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 第一○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 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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