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丙 ○ ○
Petrus
乙○○
Maria H
共同
代理人 蔡淑明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劉 福 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