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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民執 字第一三四七五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法院有必要情形,應不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件聲請人雖對本 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號裁定聲請再審,該聲請為無理由,業經本院另以 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在案。聲請人竟對上開執行事件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自不應准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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