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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 乙 ○ ○       甲○○○       胡  蘋 右聲請人因與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次對於 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 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一六三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提出之聲請狀,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 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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