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
乙○○
徐興長
徐郁芳
許清泉
許達雄
徐經權
徐碧華
徐淑華
許崢嶸
徐柏松
徐世昌
徐永昌
右
聲請人因與裕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
相對人據以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請
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即同院
八十六年度拍字第一五八六號裁定,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七○
號裁定
予以廢棄,相對人不服,提起再
抗告,亦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在
案。
上開板橋地院八十六年度拍字第一五八六號裁定既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裁定停
止該裁定之執行,即無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許 澍 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