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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聲字第一一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不 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及其提起再審之訴,應准予訴訟救助之理由。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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