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乙○○       甲○○ 右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稱:伊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二號判決伊應為給付後,相對人即執以聲請強制 執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執丑字第三五一三號受理中,已擇期拍賣 伊之不動產前開判決業經伊提起第三審上訴,若不停止執行,伊將受難以彌補之 損害等情,聲請准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惟查現行法並無提起上訴得停止強制執 行之規定,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