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
被 告 台灣日用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桂聰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
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號)等,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九○號判
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一、十三款所定事由為
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