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乙○○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
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六六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嗣復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
裁定駁回在案,其訴訟已不繫屬於本院。是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