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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 裁定駁回在案,其訴訟已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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