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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本 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次對於本院裁定聲請 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六七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僅謂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未斟酌伊再次聲請訴 訟救助云云,對於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 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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