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隆清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本院
判決(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八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原判決關於
駁回其餘
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
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者,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其餘上訴中被
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給付
違約金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