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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二年度抗字第七七七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 二年度抗字第七七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 前段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 ,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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