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裁判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
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就伊聲明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乙○○負擔部分,漏未判
決,而聲請補充判決。
惟查
上開本院判決業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
號判決除
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該法院,即係將該判決駁回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及命
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均一併廢棄發回,是無就訴訟費用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
判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