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惟再審之訴被駁
回時,即不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號請求給付補償
費事件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