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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費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再審之訴被駁 回時,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號請求給付補償 費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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