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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聲請禁止代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禁止代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 之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是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否予以禁止,係 屬法院之職權,非他造當事人所得聲請。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禁止周君穎為相對人之 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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