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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 決就欠租部分未予明確判定,為此就返還欠租部分聲請補充判決云云上開判決 係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補充判決 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八十六年七月二日止,即 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八十六年七月五日始提起聲請,依上說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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