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聲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台北縣文山合作農場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 第三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 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