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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決對於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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