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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抗 告 人 甲○○即胡欽         乙○○同右)         胡湘竹同右)   兼 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釵同右)   抗 告 人 曾文弘         吳才彥 右抗告人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正本(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正本當事人所載:「抗告人甲○○(即胡欽翼之承受訴訟人)住台灣 省台中市○○區○○里○○路一八之一號、乙○○(同右)住同右、胡湘竹(同右) 住同右、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陳淑釵(同右)住同右、抗告人曾文弘住同右路一八之 七號」,應更正為:「抗告人甲○○(即胡欽翼之承受訴訟人)住台灣省台中市○○ 區○○里○○路一八之一號、乙○○(同右)住同右、胡湘竹(同右)住同右、兼右 二人法定代理人陳淑釵(同右)住同右、抗告人曾文弘住同右里同安西巷一三○號、 吳才彥住同右區春安里十一巷二○號」。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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