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林潘蘭英即林
林道華即林茂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鍾潛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因不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潘蘭英、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上訴人林茂新死亡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玆經本院查明林潘蘭英、
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
繼承人,該
繼承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