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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不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林潘蘭英即林         林道華即林茂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潘蘭英、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上訴人林茂新死亡後,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玆經本院查明林潘蘭英、 林道華為上訴人林茂新之繼承人,該繼承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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