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周財丁即甲○
周財教同右)
周豐茂同右)
周財亮同右)
被
上 訴人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宗杰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周財丁、周財教、周豐茂、周財亮為上訴人甲○○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
理 由
本件原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嗣於八十六年一月
四日死亡。本院查明除其長子周金城於日據時期之昭和十年0月0日出生,已於同年
月二十三日死亡外,其次子周財丁、三子周財教、四子周豐茂、五子周財亮為甲○○
之法定
繼承人,應由周財丁等四人為甲○○之承受訴訟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