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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職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金鈺   被 上訴 人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理由欄第四行及第五行所載「八十五年」均應更正為「 八十六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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