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金鈺
被
上訴 人 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八十
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理由欄第四行及第五行
所載「八十五年」均應更正為「
八十六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