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袁世義
被
上訴 人 姚宏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
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查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依
侵權行為
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於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八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
洵屬正當,判決
予以准許;另被上訴人於原
審
反訴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賠償,原判決認為超過五萬元部分,非屬正當,予
以駁回。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竟就
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
。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