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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袁世義   被 上訴 人 姚宏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下級審 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依侵權行為 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於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八百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屬正當,判決予以准許;另被上訴人於原 審反訴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上訴人賠償,原判決認為超過五萬元部分,非屬正當,予 以駁回。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 。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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