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二八一號
上 訴 人 賈春玲
兼法定
代理人 賈文斌
被
上 訴 人 賈春琦
右
當事人間確認
遺囑真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
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足據,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