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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八號   上 訴 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上訴 人 寶島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瑚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該上訴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 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五)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四四三四號令 ,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又上開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 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五萬元,應折合 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四十萬元,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 之利益不逾四十五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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