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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八號   上  訴  人 范世明   被 上訴 人 裕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銓   被 上訴 人 陳滿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命令增加為十五萬元,折合新台幣為四十五萬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事件,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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