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 訴 人 林月里
訴訟
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義雄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
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二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之
拘束力,僅及於受判決之當事人,故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自須以第二審之
他造當事人為被上訴人。
本件上訴人對
非受原審法院判決之當事人游
義雄提起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