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八五號
上 訴 人 葉王題
葉月喬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葉俊廷
溫淑媛
上 訴 人 台灣省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文
右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七號)
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
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
明文。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