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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九號   上 訴 人 徐榮彬   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   法定代理人 David C   被 上訴 人 美商蓮花開發公司         (Lotus   法定代理人 Neal D.   被 上訴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 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 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 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核其上訴理 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 已論斷者,泛言違法,而未具體說明該論斷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並揭示 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 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第三 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在第三審不得出新攻擊方法。查上 訴人於本院始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向伊購買之二套電腦硬碟軟體 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與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伊被查扣之B5電腦之二套軟體 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互有不同一節核屬新攻擊方法,本院依法自不得加以 斟酌,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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