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正剛
訴訟代理人 張
迺良
律師
被
上訴 人 宜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瑞德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向伊購買伸縮彈性紗五○○一‧三一公斤,伊自民國八十
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已全部交付予上訴人,貨款含
營業稅計新
台幣(下同)九十五萬二千四百十八元,上訴人
迄未給付
等情,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
六十六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元及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超過
上開請求部分
,業經原審判決其敗訴確定)。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交付予伊之原紗有瑕疵,製成成品後造成斷紗、歪腳,伊因而
賠償下游廠商一百二十萬五千六百零一元,伊得請求被上訴人減少價金及賠償損害,
並得以之與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抵銷等語,資為
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六十六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元及其利息之判
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無
非以: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出貨單影本七
紙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堪認為真實。證人黃士坤在第一審證稱其公司(即年
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所購買之紗,織成成品,用肉眼看不出,經水洗後
才知有無瑕疵等語。而被上訴人出賣予上訴人之原紗,因上訴人業已用罄而無法取樣
鑑定。
惟年興公司曾向被上訴人購買同批製造之HAMEL 原紗,經上訴人向年興公司調
來未用完之該批原紗三十五筒,除其中十五筒裝箱後由
兩造當場簽名封箱交由上訴人
保管,留待將來尚須鑑定可使用外,其餘二十筒,由兩造各取十筒,上訴人所取十筒
在其公司會同被上訴人在第三一三號及六一五號織布機織成布。其中在第三一三號織
布機所織成之布,未經水洗及經水洗後均無瑕疵。在第六一五號織布機織成之布,未
經水洗及經水洗後均有斷紗,且均係緯紗斷,從左到右連續斷紗。被上訴人所取之原
紗經送金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會同上訴人之技術人員織成布,並縫成牛仔褲管三件,
經兩造同意將該三件牛仔褲管及三一三號機織成之左(TSU)右(TFA)布匹三匹送往
文苔洗染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派員在場當場石洗結果,最長之一條布其中有一條整
條斷紗,
乃織時織布機沒有調整好所致,為兩造所不爭執。另有一小段布有縐縐之現
象,被上訴人認係織造上之瑕疵,非原紗有瑕疵,上訴人則稱可能係斷紗,但無法判
斷確為斷紗,固難據以認原紗有瑕疵。惟牛仔褲管部分,兩個有輕微斷紗之現象,為
兩造所不爭執,從而被上訴人所售予上訴人之原紗織成布經石洗後確有輕微斷紗之瑕
疵,已
堪認定。上訴人雖主張其因斷紗,已賠償下游廠商一百二十萬五千六百零一元
之損害,應准與價金抵銷
云云。惟上訴人公司之廠長林國璋證稱八十一年十二月份下
游廠商高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訴人公司反應織成之牛仔褲有斷裂之現象,上訴人
即照件賠償,工廠於製造時並未發現任何瑕疵,是根據下游廠商之反應而賠償,則究
竟瑕疵之程度如何,上訴人賠償一百二十萬五千六百零一元之依據為何,均未據上訴
人舉證
以實其說,上訴人以該賠償額為抵銷,自無可取。斟酌所織成之布經石洗結果
,僅發見有輕微斷裂之情形,其瑕疵並非嚴重,上訴人主張減少價金,認應減少百分
之三十為
適當。上訴人共向被上訴人購買原紗九十五萬二千四百十八元,減少三成價
金二十八萬五千七百二十五元,上訴人主張於此範圍部分抵銷,
核屬正當,抵銷後,
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價金為六十六萬六千六百九十三元,被上訴人於此金額及
其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法院為判決時,得
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
項所明定。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伸縮彈性紗,被上訴人交付予上訴人之原紗織成
布經石洗後確有斷紗之瑕疵,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原審雖亦認定該瑕疵並非嚴重云
云。惟
系爭原紗之瑕疵減少其品質及價值若干﹖又因此瑕疵所致上訴人實際之損害若
干,原審
未遑調查審認及送請鑑定,亦未說明
得心證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徒憑臆測
認上訴人僅得請求被上訴人減少系爭原紗之價金百分之三十,據為判定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金額之論據,
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其敗訴
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