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 訴 人 萬有信
萬 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劉紹猷
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乞食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有
利之判決,
猶對之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查
本件原法院將被上訴人之訴,
予以判決駁
回,對上訴人言,自屬有利。茲上訴人竟就原判決對被上訴人聲明不服,依上說明,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