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五號   上 訴 人 林元森   被上訴人 吳萬生        吳振益        吳文圖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 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廿九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