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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 訴 人 彭盛崇   被上訴人 楊泉基        盧麗玉        王凱正        楊煜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臺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是除有特別 規定外,得聲明上訴之人以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與第一審共同原告 溫盛浮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上訴人給付。第 一審命被上訴人對溫盛浮給付,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並未上訴,被上訴人對溫 盛浮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復因原審認定系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並不可分之債權,而效力不及於上訴人。原審既僅就楊煜基等四人對溫盛浮 之上訴而為判決,上訴人即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認屬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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