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五三號
上 訴 人 何春發
訴訟
代理人 陳伯英
律師
被
上訴 人 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儒芳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昌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法官
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
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為違背
法令。卷查
本件原法院
參與判決之法官為審判長法官陳祐治、法官楊豐卿、法官蕭艿菁。
惟原法院民國八十
六年五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出席人員則為審判長法官尤三謀、法官楊豐卿、法
官蕭艿菁(見上字卷第九○頁)。是則參與原審判決之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難認為已
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依
上開法條規定,原判決即屬當然違背法令,應認有廢棄發
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