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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號   上 訴 人 葉崇宏   被 上訴 人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希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須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故第三審上訴理由,如僅以 第二審審理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第二審判決有何具體 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係以第二審審理 時就兩造所訂房屋土地預訂買賣契約書第六條㈠工作天計算方法之約定所提出之攻擊 防禦方法,再事執為其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處 。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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