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林茂雄
訴訟
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慶中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無權占有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再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再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該上訴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
二項規定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五)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四四三四號令
,提高為十五萬元,並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又
上開利益額數,依現制,現行
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前述十五萬元,應折合
為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四十四萬二千八百元,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四十五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