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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七號   上 訴 人 楊榮基         張玉蓮   被 上訴 人 簡賢福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㈢字第四一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 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上訴人各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八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各超過二十四萬八千八百二十元本息部分,屬擴張之聲明 ,該擴張部分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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