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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四號   上 訴 人 許 四 成   被 上訴 人 高 偉 傑         高 偉 良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吳秋香   被 上訴 人 高 秀 然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有 利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合法。查本件原法院將被上訴人之訴,予以判決駁 回,對上訴人言,自屬有利。茲上訴人竟就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依上 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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