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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再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三號   再 審原 告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沈克勤   再 審被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文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八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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