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二號
再 審原 告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斌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
律師
許士宦律師
陳清秀律師
再 審
被 告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送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判
決(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二五八二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
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
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