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五號
再 審原 告 台北市私立美幼幼稚園
法定
代理人 吳桂華
再 審
被 告 楊恭毅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臺灣高等
法院判決(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六五號),提起再審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
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訴訟,受移送之法院得將該訴訟
更移送於他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
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六
五號判決以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該院竟以裁定移送本院管轄,依
首開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
專屬管轄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