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號
再 審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
代理人 劉金標
再 審
被 告 王炳賜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
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九號),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
管轄,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
重上字第二二九號
確定判決有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適用法規
顯有錯
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上說明,自專屬為該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本院對之
並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