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古天培
再審
被告 林萬順
林萬得
林萬添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台
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
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
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
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