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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   再抗告人 林秀玉 右再抗告人因與林義男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 十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再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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