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七號   抗 告 人 蔡兩杉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武忠間請求返還墊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四 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前訴訟程序之確定判決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僅為新台幣 二十二萬一千五百八十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抗告人就抗告法院即第二 審法院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自合法。抗告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再 抗告,於法無不當。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即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